“失范者”变身“示范者”
云南祥云:做实追责惩戒倒逼高质效办案
刘亭亭
“开展司法责任追究不是‘自己人为难自己人’,不能仅仅内部批评教育即可!”
“要深刻认识追责惩戒是司法责任落实的‘最后一环’,更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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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破对追责惩戒的固有认识?如何以案示警、以案促改,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倒逼和促进高质效履职办案?近日,记者对云南省祥云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违反检察职责案件进行了深入采访——该院以办理此案为突破口,探索通过追责惩戒与警示整改,倒逼高质效履职。
破局
刀刃向内,依纪依规追责惩戒
2022年,祥云县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官在办理一起案件时,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并超越检察官权限作出错误处理,造成了国家赔偿的严重后果。大理白族自治州检察院经专项评查,评定该案为不合格案件,承办检察官涉嫌严重违反检察职责,督促祥云县检察院启动司法责任调查程序。
在这个仅有40多人的小院中,超半数的干警共事10年以上,可以说是低头不见抬头见,再加上这是该院首次发生此类案件,一度出现“内部批评教育即可”的声音。
此外,祥云县检察院还面临缺乏办理违反检察职责案件经验、全州也无同类案件可供借鉴、当事检察官最初存在抵触情绪等诸多困难。针对上述情况,该院党组明确要求“不回避问题、不淡化责任、不姑息迁就”,成立调查组开展工作。
通过州、县两级检察院上下联动,调查组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有关规定,全面细致规范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查明并认定当事检察官存在违反检察职责的具体问题,同步分析查找出案件错误处理背后的原因及司法办案风险点。同时,调查组严格履行权利义务告知程序,认真听取当事检察官的辩解和意见。通过政策讲解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当事检察官充分认识到办案错误,认可责任调查事实和调查程序,坦然接受了云南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查认定的“应当承担重大过失司法责任”的结论,受到相应惩戒处理。
重塑
深刻反思,开展专项警示整改
过分依赖卷宗材料,调查核实不深入、未排除证据间矛盾,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未科学设置案件审批权限……针对该案暴露的问题,祥云县检察院做实反向审视,举一反三,认真查找问题案件背后存在的司法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并按大理白族自治州检察院统一部署,在全院开展“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专项整治。
“这不仅是追责,更是一记警钟:必须彻底挣脱‘机械办案’的思维桎梏,避免可能造成的不可逆后果。”“这也是我重塑司法理念的转折点:司法公正的价值远高于片面惩治,每一份证据、每一处细节都要仔细推敲,证据关、事实关、法律适用关缺一不可。”……当事检察官“现身说法”,深刻剖析“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进一步强化司法为民的办案理念。
祥云县检察院还通过“学、讲、做”三维联动,以召开警示教育大会、组织专题学习、开展业务研讨等形式,推动警示整改从“被动接受”向“主动反思”转变,切实做到即知即改、立行立改、真改实改。
转化
常治长效,推动办案提质增效
为将整改成效转化为长效机制,祥云县检察院聚焦司法责任制落实,规范检察权运行,一体抓实“三个管理”:
——以“画像式”数据分析驱动业务管理,建立“周通报、月分析、季总结”工作机制,修订《检察官、助理、书记员职责清单》,制定《刑事办案监督管理责任实施细则》,细化履职标准,拧紧责任链条,常态化开展实务培训。
——以规范流程抓细案件管理,坚持“智能分案+动态调度”模式,建立“红黄蓝”三色预警机制,对超期分流、移送延误等主动提醒。强化实体管理,制定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文书审批权限细则,依职责清单规范配置系统权限。
——以检查评查抓实质量管理,研究制定《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规定(试行)》《刑事案件证据审查“九查九看”规则》,推动质量管理从“事后纠错”向“全程防控”转变,研究制定《案件管理与检务督察衔接办法》,做实案件质量管理反向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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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近期,当事检察官又承办了一起案情类似的案件——戏剧性的“巧合”仿佛也是对当事检察官和祥云县检察院整改成果的一次检验。
这名检察官深入细致审查案件,坚持亲历性办案,多次走访案发现场等地,综合论证分析,及时排除证据间矛盾,列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意见,加强释法说理,并按权责清单严格依法规范办结案件,把该案办成了祥云县检察院的高质效履职典型案件。
从“失范者”到高质效办案的“示范者”,这名检察官的“变身”也正是做实追责惩戒与警示整改、倒逼检察人员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生动注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