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称“纯中药”的特效药竟掺入西药
杨健鸿
“检察院宣传以后,我们都知道卖中草药不能乱加其他西药。”“现在我买药都要先看是不是正规厂家生产的。”近日,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对群众开展普法宣传时欣喜地发现,当地群众对药品安全认识有了明显提高,药品经营者也更加规范守法。
这一转变,源于该院办理的一起案件。这起案件中,郑某等人私自在中草药中添加西药成分,冒充特效药,对外进行虚假宣传,并发展多级分销商,坑害上千名消费者。检察机关经引导侦查、细致审查,全链条斩断这条制售假药产业链,并通过专项普法,切实筑牢群众用药安全防线。

云南省南涧县检察院检察官向群众进行食药安全普法宣传。
自2017年起,郑某利用在书上看到的药方,在出租屋里将购买的三七、丹参等几种中药材用粉碎机研磨成粉,添加了被当地人称作“娜沙”“黄梅花”“白梅花”的西药,使用工具拌匀后,用塑料袋封装并贴上“雪山追风散”“特效胃药”的标签。郑某还印制了药品说明书,并在说明书中注明,“雪山追风散”对治疗颈椎病、肩周炎等有特殊功效,“病轻者一至二个疗程、病重者四至六个疗程可以根治”;“特效胃药”治疗胃酸过多引起的胃痛、胃胀等。
原本郑某通过线下实体商铺售卖上述药品,但销量不大,购买者多为本地老客户。其女儿李某芹参与生意后,通过发微信朋友圈等方式、以“纯中药配方”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并利用微信交易、快递发货的方式将销售范围扩大到外地,同时发展了李某乙、李某丁等多级分销商,使假药销量迅速增加。至2023年8月李某芹等被抓获时,购买“雪山追风散”“特效胃药”的群众达上千人。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购买“雪山追风散”的不乏多年老客户,不少人告诉办案人员,服用后疼痛会缓解甚至完全消除,但停药后又会复发,感觉“虽然不像宣传的那样能根治,但也还是有效果”。
难道这个“秘方”真有特别之处?经大理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涉案药品中含有吡罗昔康成分。而吡罗昔康系消炎止痛类药物,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购买者感到疼痛缓解其实是止痛药带来的假象,实则会延误病情。
公安机关立案后,于2023年8月28日邀请检察机关依法介入。大理州两级检察机关同步介入,大理州检察院就法律适用、证据标准等提出明确意见,南涧县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微信数据、转账记录、物流信息等关键证据,查明涉案“药品”流向及销售网络。
“办理该案主要有三个难点。”办案检察官、南涧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国旺介绍说,第一个难点是如何清晰界定民间配方与假药犯罪的界限。通过分析中药粉末中检出西药成分这一证据,检察官认为,李某芹、郑某等人无药品生产资质、无中医药从业经历,生产“药品”未经注册、审批,添加的西药剂量不清、质量不可控,不符合药品安全性要求,而李某芹等人打着“民间配方”的幌子,利用群众对传统中医药的信任,在中药粉末中添加西药成分,并以“纯中药配方”名义进行宣传、销售,属于“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认定李某芹等3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二个难点是如何精准认定犯罪金额。办案检察官结合涉案人员的供述、证人证言、订单发货单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通过引导补充侦查,对李某芹的生产、销售金额从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的40余万元追加到54万余元,达到“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李某乙等6名分销人员销售假药的金额为20余万元。
第三个难点是如何认定6名分销人员的主观故意。办案检察官通过分析分销人员的从业经历、销售渠道、宣传方式、药品包装等,认定他们在知晓“药品”无正规生产厂家、批号等情况下仍然积极销售,属于主观明知。
经南涧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24年6月3日,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李某芹、郑某等3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三年不等,各并处罚金10万元至3万元不等;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李某乙、周某等6人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1.5万元至2000元不等。李某芹不服,提出上诉,南涧县检察院就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周某量刑不当提出抗诉。9月23日,大理州中级法院采纳抗诉意见,维持一审对其他被告人的判决。
“既要严厉打击犯罪,也要积极开展预防工作。”李国旺介绍,案件办完后,他们通过走访被害人,用权威机构检验结果向他们说明非法添加西药的危害;同时深入乡镇集市开展专项普法活动,通过发放宣传册、现场答疑、以案释法等形式,向群众普及假药识别技巧,引导群众通过正规途径买药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