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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典型案例①丨长江岸线行洪安全隐患案

时间:2026-06-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编者按

全省各级河湖长办统筹协调、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持续深化水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协同联动,在整治侵占河道、污染水体、破坏河湖生态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河湖管理保护法治化水平稳步提升。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省河长办、省检察院共同筛选发布8件典型案例,覆盖长江、珠江、澜沧江等流域,供各地学习借鉴,持续以法治守护云岭河湖,推动“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走深走实、落地见效。

昆明市东川区长江岸线行洪安全隐患案

【基本案情】

作为长江上游干流的金沙江,在昆明市东川区境内全长52.42公里,是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的关键区段。东川区因民镇牛厂坪社区坪田小组在金沙江河道管理范围内违规堆放大量砂石料,长期侵占岸线空间,威胁防洪安全,对金沙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及沿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

【“河湖长+检察长”协作共治情况】

2024年6月,云南省河长制办公室在金沙江干流岸线巡查中,发现东川区境内金沙江右岸存在砾卵石违规堆放侵占河道问题。问题交办后,昆明市东川区河长制办公室迅速组织核查整改,但因遗留问题复杂、整改条件受限,问题未能得到根治。

2024年8月,依托“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区河长办将该问题线索移送东川区检察院,双方联合现场勘验后,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现场勘查、无人机航拍取证、专业研判查明,当地村民为铺设加固道路及边坡,于白鹤滩水电站蓄水前在金沙江右岸集中堆放大量砾卵石,形成3处违规堆放点,总量约20000立方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属于河湖库“四乱”中“乱堆”问题,侵占长江管理范围,影响河道行洪安全。

整改前


2024年9月,东川区检察院提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河道监管职责。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机关多次协商确定堆石清理方案,但受运输条件限制,整改进度缓慢。检察机关多次组织行政机关召开联席会议,确定“船运清理+跨地利用+生态修复”的综合整改路径。截至2024年11月底,累计完成船运清理38次,违规堆放点的砂石全部清理用于当地乡村振兴旅游品牌项目建设,实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

整改后

2025年春季,相关部门完成清理区域平整覆土、复绿复景,案涉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并以此案整改为契机,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依托信息化手段构建河湖智慧监管体系,充分发挥河湖库监控系统、水质自动监测站作用,实现河湖库全域覆盖、精细化监管,推动河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典型意义】

依托“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强化河长办统筹协调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协同发力,构建“发现问题—协同调查—督促整改—成效巩固”的闭环监督模式。此案不仅解决了长达4年的遗留问题,还通过“船只清运+跨地利用+生态修复”的综合治理新模式,实现清理整治与资源利用、生态修复一体推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机统一。河长办与检察机关以个案整改推动区域河湖库“清四乱”专项整治走深走实,健全完善全时段数字化河湖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金沙江流域生态功能与安全保障能力,坚决守住防洪安全底线,有力守护江河安澜,为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提供坚实实践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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