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天
能改变什么?
对于刘某某和董某某来说
21天
他们苦等两年的薪资
终于 “落袋为安”
近日
玉溪市江川区检察院
收到两位务工者送来的锦旗
感谢检察机关依法履职
为劳动者讨薪
案情回顾:2024年,某建筑公司雇请刘某某、董某某在江川区某项目运输土石方,双方约定每日500元包干,按月结算,费用含自带工具、燃油、维修等支出。工程竣工后,建筑公司以“属运输费非薪资”“工程款未结清”为由,拖欠刘某某21549元、董某某20450元,两人多次索要均碰了“钉子”。无奈之下,他们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却因欠薪被认定为机械类费用,投诉未获受理。
两人陷入绝望边缘时
向江川区检察院
申请检察监督
案件受理后
检察官迅速行动
通过询问当事人、走访企业
调取凭证
很快查清了案件事实
刘某某、董某某申请监督的事项
属于劳务纠纷
建筑公司欠薪构成侵权
江川区检察院
依法支持二人起诉
同时协调法院
适用小额诉讼速裁程序
在多方努力下
建筑公司与刘某某、董某某
达成和解
建筑公司向二人全额支付欠薪
21天
困扰两人两年的欠薪问题
解决了